技术领域
本发明属于养殖饲料技术领域,涉及一种降低种鸭损伤性啄癖的 饲料及其制备方法。
背景技术
种鸭的损伤性啄癖常见于肉鸭和蛋鸭的集约化养殖场,多发于种 鸭产蛋后期,啄食部位通常是羽毛、肛门、泄殖腔及皮肤,造成对鸭 体的伤害,严重时引起死亡。鸭的损伤性啄癖由于消耗较大的能量而 造成大量的饲料消耗,给生产上带来损失。种鸭啄癖原因十分复杂, 主要与营养、环境、饲养管理、遗传等因素有关。常规的处理方法是 平衡营养、降低饲养密度和改善和饲养环境。
如在《中国兽医科技》1988年03期公布了由任文宗发表的《石 膏粉治疗鸭啄羽癖》的文章提供了一些用石膏粉治疗鸭啄羽癖的方 法;在2007年的《福建畜牧兽医》增刊中还公布了由吴碧霞发表的 《番鸭啄羽癖的防治》的文章。另外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号为 201310465227.9、公布号为CN103583861A的资料中公开了一种防止 肉鸭啄羽的复合饲料,该饲料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配比得到:玉 米60-80,豆粕20-30,米糠15-25,花生粕12-15,大麦8-10,水稻 秸秆15-18,狗尾草籽5-6,黑豆粉4-5,柏树籽粉3-4,贝壳粉1-2, 肉骨粉1-2,水解羽毛粉0.5-1,葵花籽粉2-3,豆腐皮4-5,海藻粉 2-3,鱼肠粉2-3,磷酸氢钙1-2,花生秧4-5,甜菜叶3-4,草柏枝2-3, 食盐适量,诱食剂0.2-0.5。该技术方案通过提供了充足的矿物质成分 改善营养的方法来,有效的避免了肉鸭出现啄羽的现象,保证了其正 常的生长发育。
以上这些都是本技术领域在预防和治疗鸭啄羽上进行的一些尝 试和创新。这些方法可以达到一定程度降低鸭啄羽的效果,但前提是 必须找出病因,再针对病因进行对症治疗。临床上常常由于找不到病 因而收效甚微。
发明内容
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降低种鸭损伤性啄癖的饲料及其制 备方法,解决了现有养殖方法难以有效降低种鸭啄羽现象的问题。
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原料的组成成分的重量份数为:玉米 50-60份、豆粕10-15份、次粉1-3份、菜籽粕1-3份、小麦麸22-24 份、大豆油3-4份、石粉1-2份、磷酸氢钙1-2份、蛋氨酸0.1-0.2份、 赖氨酸0.1-0.2份、食盐0.3-0.5份、预混料1-2份。
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配方的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步骤1:按重量份称取玉米50-60份、豆粕10-15份、菜籽粕1-3 份分别粉碎后与石粉1-2份、磷酸氢钙1-2份、食盐0.3-0.5份混合, 充分搅拌均匀;
步骤2:按组成原料的重量份称取蛋氨酸0.1-0.2份、赖氨酸0.1-0.2 份、预混料1-2份、次粉1-3份、小麦麸22-24份和大豆油3-4份进 行预混合,投入步骤1所得混合物,充分搅拌均匀;
步骤3:将步骤2最终所得混合物进行制粒,得到成品。
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通过本发明提供的饲料能够提供粗饲料作 为觅食替代物从而降低损伤性啄癖。
具体实施方式
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进行详细说明。
本发明的种鸭饲料配方,其原料的组成成分的重量份数为:玉米 50-60份、豆粕10-15份、次粉1-3份、菜籽粕1-3份、小麦麸22-24 份、大豆油3-4份、石粉1-2份、磷酸氢钙1-2份、蛋氨酸0.1-0.2份、 赖氨酸0.1-0.2份、食盐0.3-0.5份、预混料1-2份。
种鸭饲料的制备方法步骤如下:
步骤1:按组成原料的重量份称取玉米、豆粕、菜籽粕分别粉碎 后与石粉、磷酸氢钙、食盐混合,充分搅拌均匀。
步骤2:按组成原料的重量份称取蛋氨酸、赖氨酸、预混料、次 粉、小麦麸和大豆油进行预混合,投入步骤1所得混合物,充分搅拌 均匀。预混料采用常用的养鸭预混料即可。
步骤3:将步骤2最终所得混合物进行制粒,得到成品。
下面列举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说明:
实施例1:玉米55份、豆粕13份、次粉2份、菜籽粕2份、小 麦麸20份、大豆油3.5份、石粉1.33份、磷酸氢钙1.55份、蛋氨酸 0.09份、赖氨酸0.18份、食盐0.35份、预混料1份。
实施例2:玉米50份、豆粕10份、次粉1份、菜籽粕1份、小 麦麸22份、大豆油3份、石粉1份、磷酸氢钙1份、蛋氨酸0.1份、 赖氨酸0.1份、食盐0.3份、预混料1份。
实施例3:玉米60份、豆粕15份、次粉3份、菜籽粕3份、小 麦麸24份、大豆油4份、石粉2份、磷酸氢钙2份、蛋氨酸0.2份、 赖氨酸0.2份、食盐0.5份、预混料2份。
经试验,实施例1中的配方为优选配方,此时此种鸭饲料代谢能 水平11.77MJ,粗纤维4%,粗蛋白14.8%,钙0.91%,磷0.43%。
本发明的饲料富含纤维和油脂,能够提供粗饲料作为觅食替代物 从而降低损伤性啄癖,因而抗应激能力强,而且本发明制备方法简单, 饲料原料成本低,操作方便,实用性强。
以上所述仅是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,并非对本发明作任 何形式上的限制,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方式所做的 任何简单修改,等同变化与修饰,均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。